问题 | 劳动教养之诉 |
释义 | 被劳动教养的人,不服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是根据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1 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对于需要劳动教养的人,须经该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和第37条的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以先向《行政复议条例》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对这类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所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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