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教养工作方针 |
释义 | 中国劳动教养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和方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提法。1955年劳动教养工作初创时,党中央指出:“劳动教养分子同劳动改造的罪犯是有区别的。”“要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真正有用的人。” 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工作“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坚持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在新时期,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多数是年轻人。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时指出,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挽救、改造”。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劳动教养工作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同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1984年7月召开的全国劳改、劳教工作会议将劳动教养工作方针统一为“教育、感化、挽救”。贯彻这一方针,就是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对劳动教养人员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劳动教育,组织劳动锻炼,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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