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户领拆迁款后未搬离被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
释义 | 与住建局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被拆迁人却迟迟不配合开发商将房屋拆除,几经协商未果后,开发商将被拆迁人诉至法庭。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 2011年11月25日,镇雄县九棵树片区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聂道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聂道金位于镇雄县乌峰镇五谷村垭口组的30.5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征收,协议签订后聂道金已领取房屋拆迁费、搬家费等共计人民币21010.89元。2012年11月12日,镇雄县人民政府将镇雄县县城西南片区龙腾开发区上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四川西格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聂道金与镇雄县九棵树片区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予以征收的房屋坐落于在该宗土地的范围内。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知聂道金撤离室内物品,并将该房正式移交给四川西格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拆除,但聂道金强行占有该房至今未拆除。 2014年7月,四川西格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聂道金强行占有该房至今未拆除影响其公司工程建设为由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聂道金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聂道金立即拆除位于镇雄县乌峰镇五谷村垭口村民组的两间坐南向北、东西长7.85米、南北宽4.05米的石墙瓦顶房屋。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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