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教养 |
释义 | 中国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行一定期限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955年8月15日,党中央在《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明确规定,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根据党中央这两个指示、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并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劳动教养的性质,工作方针,教育改造目的、任务,领导机关与办事机构,劳动教养场所以及管理、教育工作原则等,把劳动教养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0年9月,党中央为劳动教养工作制定了“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82年1月13日,党中央进一步指出必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30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劳动教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把一大批劳动教养对象改造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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