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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领域说
释义

危险领域说

举证责任分配新学说之一。由德国学者幡劳斯(pr lss)于20世纪60年代率先提出。此说认为,当事人应就其控制的危险领域内的案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危险领域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能支配的生活领域范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空间上对物的直接支配;二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对事件转变的支配。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种可支配的生活关系,能够相同程度地控制时,则例外不能以危险领域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由于此说很难确立具体的危险领域划分标准,因而全面赞同此说的学者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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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