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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法官
释义

美国法官United States Judges

美国联邦与州各级法院专业审判人员的总称。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备什么资格。从司法实践来看,联邦法院法官主要来自以下几种人:
❶法律工作者。包括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院的法官。目前,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中,约有1/3以前是州法院的法官。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中,有2/5以前是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联邦宪法虽未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但他们中有将近一半的人出身于下级法院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共产生过104名法官,其中22人来自联邦低级法院,21人来自州法院。几乎所有当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都曾是律师协会的会员。通往最高法院法官职务的另一条途径是当参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或者在内阁、在州议会或州长办公室任职。绝大部分法官在被任命前都有过政治活动家的经历,在最高法院历史上的104名法官中,只有1人是例外。法官的产生有两种方法。一是由选举产生。在美国,2/3以上的州,法官是由选民直接选举或由州议会推选出来的。二是任命。美国联邦法官产生的程序是,首先由总统提出候选人,参议院同意后再由总统任命。候选人的来源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司法部长向总统推荐候选人,总统本人及其在司法部的代表亦可主动征求,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常采取此种方式征求候选人。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候选人,多由该地区与总统同党的参议员推荐。在职法官亦可推荐。如有人支持律师,亦可自荐。候选人产生后,总统、司法部、参议院都可进行甄别审查,利益集团亦可参加意见。司法部审查时,常常根据联邦调查局对于该人的背景和活动所进行的了解和分析。参议院审查时,常由其司法委员会通过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主持听证会,征集证据。此时,各利益集团和来自有关州的与总统同党的参议员都可发表意见。利益集团的意见以美国律师协会对该人的评价最为重要。以1946年以来,总统也常常将候选人交美国律师协会审查。有关州的与总统同党的参议员如对某候选人表示反对,依习惯参议院可不同意任命,此时需由总统另提人选。总统在4年任职期间,平均可任命3名最高法院的法官,另外,可以任命大约50名至100名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美国的法官享有以下特权:
❶高薪制。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为62,500美元;最高法院法官为6万美元。
❷不可更换制。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无论法官是终身任职还是定期任职,在任期届满前不可更换。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的目的在于限制行政干预,保障法官独立。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即应继续任职。美国法官的免职,有自动免职和被迫免职两种情况。
❶自动免职。自动免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任期届满;另一种是达到退休年龄。美国的部分州,法官都有一定的任期。联邦法院的法官,凡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者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以退休,并领全薪退休金。
❷被迫免职。罢免美国联邦法官,依宪法规定只能通过弹劾程序,而弹劾程序只能适用于宪法所规定的案件,如叛逆罪、贿赂罪以及其他重罪、轻罪。弹劾案须先由众议院提出,然后由参议院审讯。从联邦法院产生到1974年止的200年间,共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其中只有4名被撤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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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