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Court Syster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国法院体系的基本特点是双轨制,即联邦和50个州、首都各有其独立的法院体系。联邦设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实行三级制,联邦专门法院实行三级或二级制。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受理初审、上诉审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联邦专门法院受理初审、上诉审的索赔、专利、关税、征税、国际贸易等专门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既是联邦诉讼也是州诉讼的最高终审机关,除受理为数很少的联邦初审案件外,主要受理来自联邦下级普通、专门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复审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证实案件。各州法院体系虽不尽一致,但多数实行三级制,也有实行二级制的。州的各级法院与联邦下级法院无关,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对州最高法院某些案件的裁决不服者,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调卷令复审,联邦最高法院对上诉、复审案件的裁决对该州法院有约束力。此外,在判例中确立的要求各州法院遵循的法规,对所有的州法院有普遍的约束力。美国的军事法院自成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