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规定中,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
释义 | 为了保证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法律允许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义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强制执行。您知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吗?这个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在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规定中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一、强制执行费用如何收取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强制执行中的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强制执行费用的收取是在强制执行完成后法院向申请人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根据执行金额、保全财产的金额来缴纳,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执行费用不是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只针对于财产收取,人身权利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如果您需要申请强制执行,但不知道怎么计算应缴纳多少费用,不妨咨询一下相关律师,登录法律咨询网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将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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