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劳动合同制 |
释义 | 特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把劳动用工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的一种劳动制度。为适应特区经济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特区首先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始试行合同制,以后逐步推开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区所在省、市政府为此颁布了劳动法规,规定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原有在职职工也逐步改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和特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应订明:生产或工作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职工的辞退、辞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或擅自变更和解除。如有违反,追究责任。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转产、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已签订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或具有一定情况的可以解除合同。属于这类情况的有:职工培训、试用期满不符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供职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企业歇业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出现无法调剂安排的富余人员;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以致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而被辞退的;职工符合规定情况而辞职的。企业宣告破产,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职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政治待遇、劳动、工作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总的与原来的固定工一样。实行劳动合同制,所需职工只能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保障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和职工的择业权,允许人才合理流动,打破统包统配制度和“终身制”、“铁饭碗”。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经技术考核,采取可升可降的办法,把分配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特区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制度,解除合同制职工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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