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释义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设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分别设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及其副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负责制,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自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设立在本自治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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