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治共和国 |
释义 | 加入加盟共和国而在自治基础上行使国家权力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四个加盟共和国包括20个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布里亚特,达吉斯坦,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卡尔梅克,卡累利阿,科米,马里,莫尔多维亚,北奥塞梯,鞑靼,图瓦,乌德穆尔特,车臣—印古什,楚瓦什,雅库特,卡拉卡克帕克,阿布哈兹,阿扎尔,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符合苏联宪法和加盟共和国宪法并考虑到自治共和国特点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并有权在自己管辖的领域内按照苏联法律和加盟共和国法律制定自己的法律。自治共和国的领土不经其同意,不得变更。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国籍。自治共和国的每个公民,既是他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公民,又是苏联的公民。每个自治共和国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中共有11名代表,在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或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人数按该自治共和国人口数量来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是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副主席之一。自治共和国通过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解决属于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权限内的问题,协助在本共和国境内实现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职权,执行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决议。自治共和国在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权限范围以外,独立解决属于它自己权限内的问题。例如,自治共和国保障自己境内的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协调和监督联盟和加盟共和国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等。1989年至1991年苏联解体前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地位有所变化。例如,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设立苏联总统职位法规定,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公职人员是苏联总统所属联邦委员会组成人员。而1990年12月26日通过的就完善国家管理体制而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的法律则规定,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公职人员是联邦委员会组成人员。1991年8月公布的苏联新联盟条约又显著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职权范围。与此相适应,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地位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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