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治专区 |
释义 | 苏联小民族(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小民族)的民族区域性组织。边疆区或州的组成部分。在前苏联,仅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边疆区和州中就设有10个自治专区。它们是:阿加布里亚特,科米波尔米亚,科里亚克,涅涅茨,泰梅尔,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汉特—曼西,楚科奇,埃文基,亚马尔—涅涅茨。把自治专区列入州或边疆区内,是为了在自治专区和州或边疆区之间建立密切的直接经济联系,发展自治专区集中的苏联极北地区小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例如,极北地区的小民族埃文基人、楚克奇人、爱斯基摩人等在苏维埃制度下,完成了从游牧生活到定居生活,从民族制度到社会主义制度,从全部文盲到先进文化的转变。自治专区有本民族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它们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自治专区的职权范围,由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关于自治专区的法律加以规定。每个自治专区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一个代表,而在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人数按其人口数量来定。1989年以来,苏联一直在酝酿进行民族国家结构。在此期间,自治专区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例如1990年12月16日通过的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公职人员是苏联总统所属联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是,自治专区最高国家公职人员有权参加联邦委员会会议,并且在所讨论的问题涉及自治专区利益时,自治专区最高国家公职人员享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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