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 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式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此外,我国法律赋予了失票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