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地马拉1985年宪法 |
释义 | 危地马拉现行宪法。1985年立宪会议制定,1986年1月14日生效。主要内容:(1)危地马拉是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国家,实行三权分立。(2)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行使行政权,由直接普选产生(策动政变的首要人物、退役后不满5年的军人不得当选为总统、副总统),任期5年,有权任命内阁部长、驻外使节,与外国缔结国际条约,宣战,媾和,宣布大赦等。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及秘书长等组成。(3)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议员共100名(其中75人由直接选举产生,25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任期5年。(4)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由国民议会选任的7名法官组成,每届任期4年。(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私有财产权、集会、结社、言论、迁徙、抗议、罢工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设立人权律师办事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人权律师办事处的律师须具备最高法院法官的条件,由国民议会选任,享有议员的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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