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职权等问题的行政法规。1952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同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的群众性治保组织,是为发动群众,防奸、防谍、防盗、防火和肃清反革命活动,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而建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和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由委员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由群众选举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保工作者担任,可连选连任。委员必须遵守法令,保守秘密,团结群众。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和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政治警惕性;组织和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主要职责是:对现行反革命分子和通辑在逃的罪犯,可捕送政府或公安机关,对非现行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检举、报告的责任;对社会治安和管制工作,负有教育群众维护秩序和监督被管制人员的责任;对反革命破坏场所,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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