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同年8月11日公安部公布施行。1980年1月19日曾重新公布。共11条。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经选举产生。具体任务为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发动群众共同制订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职责权限有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报告之责,但无逮捕、扣押、搜查、取缔之权;对社会治安与管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秩序,监督被管制者劳动生产,不准其乱说乱动,并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其表现情况之责,但无拘留、处罚、驱逐之权;对反革命破坏之场所,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但不得变更与处理现场。组织条例还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以及领导关系、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是1952年全国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目的制定的。30多年来,由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它的任务和职权有了重大变化。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本条例正据以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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