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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释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股权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出现的一种中外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双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外国合营者进行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定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付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合营企业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但国家鼓励向境外销售。外国合营者和外籍工人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国外。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合营企业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形式比较灵活。不一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2)合营企业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有的是董事会,有的是联合管理机构。(3)合营企业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按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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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