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所得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3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