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释义 |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律。主要规定有:(1)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3) 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4)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收回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会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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