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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
释义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offences against the peaceand security of mankind

依照国际法应予论处的,严重危害人类的罪行。纽伦堡审判结束后,联合国大会1947年11月21日通过第177 (Ⅰ)号的决议,指示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纽伦堡法庭组织法及法庭判决书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大会还要求该委员会拟定一项《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45年在其第6届会议上通过了治罪法草案,并将其提交大会审议。《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2条规定下列行为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1)任何侵略行为,包括一国当局为任何目的对他国使用武力之行为,但使用武力系为国家或集体自卫,或遵行联合国主管机关之决议或建议者,不在此限。(2)一国当局以对他国实行侵略行为相威胁。(3)一国当局为任何目的准备对他国使用武力,但作此准备系为国家或集体自卫,或遵行联合国主管机关之决议或建议者,不在此限。(4)一国当局在其本国领土内或任何其他领土内组织武装部队或鼓励组织此种部队以谋侵入他国领土,或纵容在其本国境内组织此种部队,或纵容此种武装部队利用其领土作为活动基地或侵入他国领土之出发点,以及直接参与或支助此种侵入行为。(5)一国当局从事或鼓励旨在煽动他国内乱之活动,或纵容旨在煽动他国内乱之有组织活动。(6)一国当局从事或鼓励他国境内之恐怖活动,或纵容意图在他国境内实施恐怖行为之有组织活动。(7)一国当局违反其依条约所负之义务,而此项条约系借限制军备、军事训练或设防、或者借其他性质相同之限制,以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者。(8)一国当局借违背国际法之行为,兼并他国领土。(9)一国当局借经济或政治性质之胁迫措施干涉他国内政或外交,以图强制贯彻其意愿而获取某种利益。(10)一国当局或个人意图消灭某一国家、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之全部或一部而实施之行为,包括:
❶杀害该团体之分子;
❷使该团体之分子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之严重伤害;
❸故意以某种生活状况加于该团体意图使全部或一部在形体上归于消灭;
❹强制施行办法企图阻碍该团体内之生育;
❺将该团体之儿童强迫转移至另一团体。(11)一国当局或受其教唆或纵容之个人因社会、政治、种族、宗教或文化关系,谋杀、灭绝、奴役、放逐或迫害任何一地平民之不人道行为;(12)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13)构成下列各罪之行为:
❶阴谋犯本条上列各款所定罪行之一;或
❷直接教唆犯本条上列各款所定罪行之一;或
❸同谋犯本条上列各款所定罪行之一;或
❹企图犯本条上列各款所定罪行之一。草案规定,凡以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身分犯本治罪法所定任何罪行者,其应负之责任不得因其身分关系而免除(第3条)。凡因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被控犯本治罪法所定之罪者,如在当时情况下其本人有不遵行此项命令之可能,则其依国际法应负之责任不得免除(第4条)。多年来,联合国大会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列入议题进行审议,但至今尚未通过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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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