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筹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其职能的政权机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全体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职能是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就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就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设主席团及秘书长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选任。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举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提议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中国共产党以及拥护与赞成中国共产党1948年“五一”号召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共有46个单位的662名代表与会。毛泽东主持开幕并致开幕词。会议协商并确定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会议经过充分民主协商,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各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准则。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举产生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由63人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还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四个决议案和建立“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决定及碑文,并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会议还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和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致敬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实质上执行了制宪机关的职能。在它选举产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后,全体会议的形式即不复存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于1949年10月9月举行第一次会议,至1953年2月共举行过4次全国委员会会议。1954年12月21日至25日举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告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已经完成了它的光荣使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失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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