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行部门:青岛市政府发行号:(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在本市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第二章聘任第三条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企业或者合伙人聘任;合同规定中方干部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企业或合伙人推荐,由董事会聘任。第四条前条所列中方聘任或者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涉外经济法律,(2)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3)作风正派。他不仅坚持原则,而且善于与外商合作。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招收中方干部时,不得招收未完成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科研项目任务,无人接任的干部,或者不适合在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当编制招聘手册和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后公开招聘。对聘用的干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允许其流动。如有争议,由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职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中国合资、合作企业的原人员。第七条外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安排的应届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时,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事交流服务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或者国家统一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聘用在职干部,应当按照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补偿标准、任职期限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与被聘用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第九条本市不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干部需要的,可以在当地人事局的协助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招聘。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调动的形式聘用中国干部。从中央或省级驻青岛单位招用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动手续;从市级单位招聘的,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和合资、合作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行政区域外招聘的,由合资、合作企业主管部门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招收中方干部时,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原中方干部单位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报合资、合作企业主管部门和中方干部管理关系存放单位备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在受雇期间,如果被判刑或接受劳动教养,合同将自动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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