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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缓执行申请书
释义
    申请人: ,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xx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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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