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回避 |
释义 | 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遇到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况不宜参加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而更换其它仲裁员的制度。实行仲裁员的回避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仲裁员利用职权在办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因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的关系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同时也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仲裁工作能够顺利地开展。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审理本案,按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放弃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权利,称为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现承办本案的仲裁员与本案有牵连或者有其它利害关系,容易偏袒一方当事人,并且有充分的理由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员回避,称为申请回避。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后,经审查,如情况属实,有权作出更换仲裁员的决定;否则,应作出书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或主任、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员回避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在请求提出之后,应当暂停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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