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方便外商在江苏投资兴办企业。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内使用土地(包括土地、滩涂、水域),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位置和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批准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使用。一年以上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超过两年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所缴费用不予退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保护场地范围内的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土地资源,使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污染和损害。如果要使用这些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地上和地下的文物古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一旦发现,要妥善保护,并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事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批准的经营期限为限。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要求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技术进步和用地位置确定。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收;第六年起五年内,按市规定的下限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按所在城市规定的下限减半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2.与乡镇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3.建立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4.滩涂开发利用、企业复垦、废弃地改造利用。第十条举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免收土地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免土地开发费。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省级批准用地范围内缴纳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和增容费不再征收。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费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征收,每半年计算一次,每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缴纳;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期限计算,但一次性付款最高不得超过20年。土地使用费在缴纳期间调整的,不予增减。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开发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地补偿、原建筑物拆迁、人员安置、直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共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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