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 |
释义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5日),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改了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在企业中,为了依法保护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自愿性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做好生产工作,依法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业时职工可以依法组织工会,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西安市总工会批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工会的中外职工,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的 参加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企业回国时,必须退还会员卡。需要时,由西安市总工会颁发加入中国工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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