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货物免税减税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税法之一。1941年10月1日公布。共10条。规定“货物如系军用品或系有关社会福利建设必用品者,不论入境或过境者得依法减税或免税。”决定货物减税或免税之权属于边区政府,其他各级政府及税务局所不得擅自减免。请求减税或免税之机关或个人,须先向边区政府呈报其货物之种类、数目、用途及经过路线,经政府批准后,转令税务总局发给减税或免税证明文件。由运货人特向入境或起运地之第一税务局所,换贴减税或免税查验证。对持有免税或减税查验证者,如货物种类与数目相符,应查验放行。如查出不符者,其多余部分应照章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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