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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释义

发证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号: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月1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招聘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工资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九章劳动争议第十章劳动监察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企业从事管理、生产和其他工作,由企业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园。设在乡(镇)、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第六条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招用职工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企业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聘,也可以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所。第八条企业需要的职工,应当从城镇失业或者在职职工中招聘。当地方政府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到其他地方招聘。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要做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需要从农业人口中招聘的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在城镇的其他区(市)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企业应当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协议的规定,优先聘用原中国职工;未经录用的,由原企业在合资前妥善安排。企业因特殊需要,经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外籍员工。第九条企业招用职工,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严禁使用童工。第十条企业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下列工作:(一)清洁、涂油、清洁、卫生、卫生、卫生、卫生、卫生等工作,对运行中的机械或动力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进行检查、修理;(二)安装、拆除运行中的机械或动力传动装置的输送带、电缆,操作动力起重机;(三)使用剧毒药品,剧毒物品和其他有害原材料(4)使用爆炸性、易燃性原材料作业(5)在粉尘、粉尘、有害气体、辐射、高温、高压、高噪声场所作业(6)繁重体力劳动(7)井下、高空作业。第十一条企业不得招用妇女从事地下、深水作业和危害妇女生育、怀孕的工作。第十二条本市企业招用在职职工,除国家限制的外,原单位应当允许其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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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