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条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可以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在不同的转让情形下,法律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1.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经股东同意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具体规定。为避免公司股东故意刁难其他股东行使股权转让权,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股东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时,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必须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股权转让通知,主要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不需另行通知 (2)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依法评估资产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报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过户手续 (5)收回、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完成股权转让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及其出资记录,公司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东、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才能保证股权转让的充分法律效力 为应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国务院颁布了两项行政法规,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法律规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超过100万元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如果没有进行评估,转让是非法的。本案中,某公司与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协议应无效。转让协议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恢复原状,他应将股权返还给a公司,a公司将收取的350万元转让款返还给他第三,婚姻存续期间的离婚股权转让问题,双方或者一方在设立有限公司中享有的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属于共同财产的权益必须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夫妻名义的出资额,按照下列规定转让:(一)夫妻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就转让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款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出资所得财产可以按共有财产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夫妻转让股权时,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取得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后,可以按照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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