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权转让的原则是除限制外的自由,这是世界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然而,无论股权转让有多自由,对其例外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很难把握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具体而言,股权转让限制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设定的条件。这也是股权转让最重要、最复杂的限制条件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地点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董事、监事、经理资格限制等,限制转让特别股和限制取得自己的股份 (1)封闭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他们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人交付股票时生效。”这种对转让地点的限制是无效的在各国立法中也很少见。这可能与管理理论在行政管理中的主导思想有关,但在公司法律制度中,机械地套用行政管理方式来限制股权转让是幼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的权利不等同于其他股东的权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司内部信息,进行不正当的内幕交易,损害其他非董事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收购股份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p>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因减少公司资本金或者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注销股份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也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抵押标的物”,这里的“抵押标的物”应当更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标的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当成为权利质押的质权标的。公司接受公司股票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属于同一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大多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这种限制性规定,对按合同转让股权的限制,是指对按合同转让股权定价的限制。这种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例如,部分股东之间关于优先转让股份权利的相互约定以及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购股份的约定,都是对按照合同转让股份的限制的具体体现,以上即为下文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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