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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由于盗窃罪数额财产类型的犯罪,因此在对罪犯进行处罚时,就需要根据其实际盗窃所得的财产数额,再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量刑处罚。那么你知道在北京地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7.对于盗窃犯罪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条件的,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针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其实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规定的,但由于各地对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不同,因此可能2000元在某些地区是构成了盗窃罪,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可能就没有到达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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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