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03]8号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区县和市直单位:现将《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规定所称委托审批,是指市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委托给下一个行政机关。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委托、监督管理和委托后的审批程序。第四条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这些规定的实施。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本市。第六条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广州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务院授权审批权限的变化,市政府可以及时调整授权审批权限或撤销对受委托机构的授权。第七条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专门负责审批的部门;(二)经培训并经审批合格的审批人员2人以上,持有广州市外商投资审批人员工作证。第八条市政府经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受委托机构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二)审批部门配备专用计算机网络设备(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计算机操作专业人员(四)计算机操作系统应当与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联网。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委托受委托的机构审批或者签署委托书发给批准证书。委托书包括委托范围和权限、委托期限、委托要求、第一责任人和违反委托协议的责任。第十条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审批权、批准证书颁发权委托给其他单位。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受委托机构或者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和资料。受委托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的全部文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或者初审的决定,并报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投资者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机构或者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投资者限期补正或者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出受委托机构审批权限的,受委托机构收到申请后,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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