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行政、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的司法行政工作者。执行人员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他们在执行过程中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执行员是执行机构中的核心人物,负责组织或亲自参加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者审判人员的移交执行书以后,及时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情发展过程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2)传唤有关判决、裁定的义务人进行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法制宣传,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一定期限责令义务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必要时报请领导批准,可同时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财产;(3)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届满后仍不自动履行其义务的,执行员可报经领导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4)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执行员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程序。书记员的职责是负责将执行的全过程记录在案,并协助执行员办理有关执行工作事项。司法警察的职责是维持执行工作的秩序,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工作中,凡需要采取重大措施的,都应该有司法警察参加,并受执行员指挥,协助执行员、书记员进行执行工作。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也应有专门的执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