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自用汽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三)本办法所称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具体商品代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汽车进口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按完税价格计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按照以下标准配备:(1)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出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进口汽车不超过4辆,其中不超过2辆,外资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经营期内(2)在企业注册资本中进口汽车不超过6辆,其中汽车不超过3辆,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企业注册资本中进口汽车不得超过8辆,其中经营期进口汽车不得超过4辆,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经营期内进口汽车不超过10辆,其中汽车不超过5辆。省级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每年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机电产品年度进口配额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省级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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