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会调查权 |
释义 | 议会调查有关政府行为和要求得到证言及有关记录的权力。通常认为起源于17世纪英国和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后为大多数国家仿效。范围大小因各国议会在本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而异。一般包括4项内容: (1) 议会因立法需要进行的调查。(2) 选举调查。(3)对行政部门及其官员违法行为的政治调查。(4)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调查。调查方法主要是由议会各委员会举行各种听证会或调查会,以及传唤有关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或公民个人提供证词和记录。被传唤者有义务提供证词和记录,如拒绝出席或作证,将受到司法部门以“藐视国会”而给予处罚。调查时不准使用搜查、扣押、逮捕等警察调查手段,也不准对证人施加不正当的心理压力。参见〔国政调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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