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
释义 |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作了如下修改:。第四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批准证书等处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下令停业。”。2、 第五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者逾期不出资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限期缴纳出资、吊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者逾期不出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决定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南宁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南宁市(含郊区、市区、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行政机关第四条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管辖的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其职责是:(一)按照权限审批在南宁市设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权限,申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三),(四)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五)检查、监督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营企业有两个以上中方合作伙伴,隶属不同部门或者地区的,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主管部门。第六条国有企业利用房屋、建筑物、设备、场地、资金等有形国有资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登记后,方可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第七条工商、税务、财政、计划、经济贸易、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卫生、消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期限,加强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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