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请求的移送与合并 |
释义 | 在日本与撤销诉讼相关联的诉讼分别属于不同的法院时,有关法院可以依法申请或依职权移送到该撤销诉讼的法院,但是,如果与撤销诉讼相关联的诉讼属于高等法院时,则不允许移送。与撤销诉讼有密切联系的请求,称为关联请求。以下几种请求属于关联请求:(1)与原处分或裁决有关的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请求;(2)与原处分一起构成一个程序的其他撤销处分请求;(3)与原处分有关的撤销裁决的请求;(4)与原裁决有关的撤销处分的请求;(5)请求撤销处分或裁决的其他请求;(6)其他与撤销处分或裁决有关联的请求。关联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并:(1)请求的客体合并。在撤销诉讼中,无论关联请求的诉讼程序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客体相同,均可合并。但当撤销诉讼的一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时,必须取得关联请求被告的问题。(2)请求的主观合并。当诉讼主体为数人(数人的请求或对数人的请求),且与撤销处分或裁决的请求有密切联系的,可以合并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被诉。是否需要取得对方同意,与请求的客体合并相同。(3)根据第三人请求追加的合并。第三人在撤销诉讼的口头辩论终结前,可以以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被告,将关联请求之诉与该诉合并提起。但是当该撤销诉讼属于高等法院管辖时,合并须取得对方的同意。(4)原告请求追加的合并。原告在撤销诉讼的口头辩论终结以前,可合并提起关联之诉,但撤销诉讼如属高等法院时,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要求撤销处分的诉讼,如合并提起驳回该处分、裁决的撤销诉讼时,无须征得处分诉讼的被告的同意,但必须遵守起诉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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