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
释义 | 198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在贯彻执行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中,国家在广东省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在福建省设立了厦门经济特区,为了使这些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根据1981年11月4日国务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决议赋予了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制定所属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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