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8条。主要内容: (1)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民族乡,可以有1个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建立,也可以在2个划几个少数民族居住地建立。(2)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30%左右为宜;个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低于这个比例。(3)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4)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照顾到本乡内各民族。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5)民族乡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6)民族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7)民族乡应当注意对各民族居民进行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以不断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互助。(8)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并注意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通知最后指出,建立民族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要求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同当地有关民族群众和干部充分协商,统筹规划,进行必要的试点,然后有步骤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