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年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裁判署法庭内设立的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的有关少年儿童的案件的法庭。为了维护儿童和少年人的利益及照顾其特别需要,而根据《少年犯条例》设立。少年法庭有权审理14岁以下儿童和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少年所犯的刑事案件,但无权审理杀人案件。所有法庭均无权审判7岁以下的儿童。少年案件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不准公众旁听,除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外,只允许善意的记者在场。严禁公布少年儿童犯的姓名、身份和其他有关情况。审讯时法庭有责任以简明之语言向被告人解释检控内容,必要时可为被告人质询证人或者协助被告人作答辩。审讯前,法庭先要取得被告人的品行、家庭环境、学校记录以及病历等有关资料,然后才能根据案情作出裁决。少年法庭对于未能立即交付审判的在押少年犯,一般准予保释。对于需要拘留的少年犯,必须与成年犯分开关押。轻微犯罪的少年儿童经法庭警告后,一般交家长或学校管教,或让其在训练中心服役一定时期,只有对顽固的少年刑事犯才考虑采取判处监禁。在程序上,少年法庭比成人法庭显得更宽松和不拘程式,重点放在对犯罪少年儿童的感化和康复上,而非一味注重惩罚和威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