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律师公会 |
释义 | 香港法定的专业律师团体。名义上由高等法院领导,实际上是自治性的律师专业管理机构。1907年成立。该会负责注册专业律师有关的职业道德管理、安排专业考试和会员登记等。有权依照《律师业条例》的规定制定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其他规程。取得律师资格在香港执业的律师,均应参加律师公会。律师公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是香港律师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公会设有执行委员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的成员由律师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律师会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任两年,不能连任。理事会主要有如下权力:(1)制定律师、外国律师、律师和外国律师的雇员以及实习律师的专业执业、行为操守及纪律;(2)制定禁止向不合格人士支付佣金的规则;(3)在获得大律师公会事先批准后,对律师与大律师之间的关系予以管制;(4)规定有关律师执业证的颁发、费用、程序、有效期限等;(5)规定关于律师必须接受的进修与继续训练;(6)制定关于设立律师帐目、审计等规定;(7)制定专门的调查员调查程序规则;(8)制定律师纪律审裁组的研讯及调查规则;(9)规定在律师、外国律师、实习律师或雇员接获理事会发出的谴责信后,应向理事会支付理事会为调查某项导致因发出该谴责信的行为操守而发出的事务费;(10)制定实习律师的考试、雇佣规则;(11)规定申请律师资格所必须的学历、见习、考试等事项,以及海外律师在港开业的程序;(12)禁止外国律师从事香港法律执业;(13)向律师提供专业赔偿的规则等。在理事会下设5个常务委员会,即审查及纪律委员会、对外事务常务委员会、政策及资源常务委员会、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和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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