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总督 |
释义 | 英国管治下港英政府的首长,名义上的英国驻港三军的总司令,代表英女王对香港的管治负有最高指导责任。任期一般5年左右,就职程序为:在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或方便出席的行政局议员面前宣读并公布由英女王签字盖章的委任状后,由候任人按照英国国会通过的宣誓法进行:“效忠宣誓”,“尽职宣誓”和“公正执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首席按察司或在场的行政局首席议员主持。总督在行政方面的职权为: (1)召开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决定议程,听取或拒绝接纳行政局议员的建议; (2)批出或处置土地;(3)设定、任命、罢免公职人员或停止其职务;(4)英国国会立法或香港本地立法赋予总督的权力或其他为履行总督职务所必需的权力。由于总督兼任立法局主席,分别以总督身份和立法局主席身份行使立法方面的职权。以前者身份享有权力为: (1)批准或不批准立法局通过的条例草案; (2)指定立法局每一年度会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3)在每一年度会期的第一次会议上作施政报告; (4)决定应否在正常会议以外的时间召开会议;(5)建议或拒绝建议立法局接受有关税务或动用政府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请求或动议;(6)决定是否需有人出席立法局或其辖下委员会会议作证以及提供何种证据; (7)解散立法局。以后者身份享有的权力为:(1)确保会议参加者在全部会议过程中遵守会议秩序和辩论规则;(2)控制会议议程;(3)提名各委员会委员;(4)为对紧急的公共事务进行辩论而接受休会动议;(5)延长会议时间至下午6时以后;(6)决定凭“声音”作出表决结果或进行正式表决程序。总督在司法方面的权力有: (1)任命法官; (2)对检举首犯而立功的共犯予以特赦; (3)赦免或减轻罪犯的刑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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