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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厩陈述
释义

书厩陈述

证人在法庭外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的证言。英美法将证人转述他人所感知的事实或证人在法庭外提供的书面陈述视为传闻证据。参见〔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因不能赋予对方当事人反对发问的机会,原则上不许作为证据。在缺乏更好的证据,或者根据审判经验裁判官认为可以信赖的情况下,也可例外作为证据。书面陈述在符合下述条件时,可采纳为证据:(1)有证人亲自签字,而且声明所述真实,否则甘愿承担刑事责任,如证人年未满18岁,应注明年龄;(2)应事先将副本送交对方,经双方同意;(3)如援引其他文件,必须附送该项文件。除法庭有另外指示外,书面陈述应当庭朗读;书面陈述的证人除非因病重不能到庭或者依法不宜出庭的少年儿童外,应传唤到庭,以备询问,否则一般不得采纳为证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审期日代替供述的书面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但有若干例外,如由于书面陈述人死亡、精神或身体障碍、所在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出庭陈述等情况下,也可作为证据。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自由心证和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证人不能到庭的书面陈述,一般也持否定态度。但法国刑事诉讼法未对书面陈述的i正据能力作具体限制,而是由裁判官自由裁量。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证人作证要遵循询问本人的原则;但又规定,当证人已经死亡或患精神病,或下落不明等而无法出庭作证时,法庭可作为例外,以宣读他的先前的书面陈述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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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