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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必武
释义

董必武1886~1975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原名贤琮,15岁改名用威,号璧伍,但人们多写成“必武”,遂习用之。出身湖北黄安(今红安)一贫苦的自由职业者家庭。17岁中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武昌省立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后在麻城小学和黄州府高等小学堂任教。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任武昌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和总务科长,并加入同盟会。1914年1月他和张国恩东渡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并加入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和12月曾两度被反动当局逮捕入狱。1917年2月再度赴日,于同年4月回国。1918年3月,任利川县靖国军蔡济民部秘书,参加了护法军事斗争。1919年春到上海,主持湖北善后协会会务。这时,由李汉俊介绍,他开始阅读日文版和英文版的马克思主义书籍;同年秋回武汉。1920年春和湖北著名教育家郭肇明等一起,创办了私立武汉中学,任董事兼授国文课。1920年,他和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汉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他和陈潭秋作为湖北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在上海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是党的创始人之一。1924年9月他和陈潭秋等主持召开中共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1924年国共实现合作后,他负责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于1925年7月主持召开了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1926年1月,他去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大革命失败后,他根据党的指示,辞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和省政府的职务,转入地下,任中共鄂南特委书记。1927年12月,他奉命经日本去苏联学习,于第二年8月到莫斯科,入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次年又转入列宁学院英文班学习,1931年冬毕业。经海参崴回国,于1931年秋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红军大学干部队政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1月,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随中央红军参加了二万五千里长征,任红军野战医院干部连党支部书记。长征到达陕北后,任红军大学四大队政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等职。1937年7月他和周恩来到南京,同蒋介石进行谈判,促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1945年4月,受中共中央的委派,他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解放区的代表的身份,参加中国代表团去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同年在中共七大上,连任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46年1月,他和周恩来等7人组成中共代表团,参加政治协商会议。5月,国民政府迁回南京,他和周恩来率领的中共代表团也转移到南京,继续同国民党谈判。1947年3月,国共谈判最后破裂后,他回到解放区,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财政委员会主任和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协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职。他对法律科学研究精深,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律建设、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科学的研究等方面作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1)极为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相联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没有法制和民主,就无所谓社会文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们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不应再经常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认为在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前提下,必须制定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强调法制建设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群众斗争的经验,不要闭门造车。坚决反对那种形式主义的所谓完备性。他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有法必依;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应抓紧制定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2)在法制建设中,他非常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为此,他十分注意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召开,认为这是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一种基本的国家制度。重视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认为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有帮助的,但不能说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特别是党员和干部要模范地遵守法制。非常重视依法办事,反对不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不深入研究具体案情而只是机械地搬用条文的形式主义作法。(3)全国解放之初,他指出,“革命就是要废除旧的法律!”“必须从阶级的属性上来考虑国家和法的问题”。强调离开国家、阶级、专政,就谈不上有什么法。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一方面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另方面惩罚犯罪,打击敌人,维护革命秩序。50年代中期,他把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提出要“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对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处理,或用惩办手段处理非犯罪事件的错误作法提出了批评。强调在新形势下要继续保持警惕,同反革命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他批判了那种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仅仅是个是非问题的观点。对于人民内部的犯罪也应依法予以制裁,不应当因为犯罪者是劳动人民而不予严肃处理。(4)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他特别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及法律科学研究工作。不仅强调各个部门法学,实体法学的建设,也非常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史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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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