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葡萄牙宪法法院 |
释义 | 葡萄牙共和国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1982年宪法决定设立。由13名法官组成,其中10名由共和国议会从选民中挑选、任命,必须有3人是其他法院法官或法学家。另外3名由上述10人从法学家或法官中选任。任期6年。院长在13名成员中互选产生。主要权限: (1) 应总统、议长、总理、监察使、总检察长等请求,审查并宣布议会通过的法案、政府的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等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 应总统、各自治区共和国驻节部长、大区议会和行政公署主任等的请求,审查并宣布自治区的政治——行政管理条例和其他行政区的地方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3) 确认总统死亡,宣布总统因健康原因而长期或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4)审查和确认总统失去职位的条件和状况。(5) 确认总统候选人的死亡或验证其能否担任总统职务。(6) 监督全国各地的直接选举事务,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院长为国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对总统、议会和政府均有较大影响。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