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状 |
释义 | 在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当事人(不是法院)负有证明事实真实的责任。案件审理前所进行的书状交换程序,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点,而不证明事实本身的真实性。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真实,有待于在审理中解决。书状规则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这些事实可在书状中加以表述。事实的证据及法律上的争议不在书状中表述,而是在法庭审理中以口头方式加以表述。书状是当事人之间交换的用以确定其事实争点问题的正式文书。书状凭借传票传唤令状确实的方式进行交换,这一段称之为书状交换程序。书状必须符合特定的格式要求。例如,请求声明书必须写明传唤令提出之日期,所有的书状必须附具身份证明书,并记明诉讼的编号及标题、受理的法院、诉讼的名称及送达的日期。在多数案件中,为了明确和详尽,书状必须分为几个连续的段落。无论当事人起诉或被诉,书状中必须载明各自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由事务律师代为起诉,应注明律师的姓名及开业地址。如果诉状由出庭律师代为起诉,书状必须由该律师签字。为了确保书状的正确性,《最高法院程序》规则十八第7条第1款规定了如下几条基本原则:(1)辩论所赖以进行的所有实质性事实都必须记载于书状之中。如果任何一个“实质性”的事实都被省略,请求声明书或抗辩书就不具有效力。(2)辩论的范围仅限于实质性事实。这一规则意味着答辩状仅应针对在特定诉讼阶段存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在这一特定阶段,对已送达的书状中没有产生争议的事实则无需推理或提出其他间接事实。(3)书状中所记载的事实不是证据。这一规则有两层含义:首先,在书状交换程序并不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因为如果提出证据的话,必将导致审理前程序冗长和烦杂。对于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证明事实的地点,当事人已在书状中主张。其次,书状中没有清晰和确切的事实主张,就不可能为案件审理准备证据。因为事实和证据往往相融相合,难于区分。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能够成为直接证据,书状中所提出的证据,既包括需要在审理中加以证明的证据,也包括对此无异议,因而无需辩论的证据。(4)书状中的事实不能成为法律论据。由于书状必须包括实质性事实的声明,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关的法律论点,从而帮助当事人在审理中准备充分的论据,通过法律推理开展辩论。(5)用扼要的形式表示案件事实。当事人所主张的实质性事实,必须以简要的、论点式的方式按顺序提出。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事实无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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