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组织暂行条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40年8月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9章69条。主要内容:乡镇内的编制为保甲;乡镇的划分以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为标准,由县政府拟定,呈请省政府核准施行汇报内务部备案。乡镇民代表会,由本乡镇保民大会各选代表2人组成,行使议决本乡镇概算、决算、选举或罢免,自治规约等职权。置主席1人,由乡镇民代表互选。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1人,受县政府的监督指挥,办理本乡镇自治事项及执行县政府委办事项,并置副乡镇长1人或2人襄助之。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民代表会按规定的资格选举产生,呈报县政府汇报省政府备案。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乡镇公所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每股各设主任1人。保民大会由本保每户推出1人组成,保长为主席。保设保办公处,置保长1人,受乡镇长的监督指挥,办理本保自治事项及执行县政府委办事项,并设副保长1人襄助之。保长、副保长由保民大会按规定的资格选举产生。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保办公处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1人。甲设户长会议,由本甲各户户长组成。条例对乡镇民代表会、乡镇公所、保民大会、保办公处的职权范围,以及乡镇会议、保务会议、户长会议的组成、职权等事项,也有明确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