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工资在选任和聘任期间的乡镇干部的工资待遇。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 4号文《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乡镇干部选任或聘用期内,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其职务工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7] 1号文件)办理,并同国家机关其他干部一样,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资;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因公致残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工伤待遇;选任人员任期届满落选和受聘人员聘用期满解聘,对从农村选举或聘用的人员,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六年以下的(含六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对于任期内被免职回原生产岗位的或中途解聘人员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