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
释义 | 1987年10月1日煤炭工业部正式颁发执行。适用于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煤矿。共有13章、121条。规定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和乡镇煤矿都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必须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分管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每一矿(井)都应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每一矿井必须实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取得县煤炭工业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进行生产。矿长必须是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规程》对开采,通风、瓦斯和煤尘,矿山救护,工业卫生,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等有关人员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同时招请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严禁肓目违章抢救。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到事故责任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并在1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主要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违反该规程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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