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用什么出资方式 |
释义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用什么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2.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3.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三、股东出资的期限 股东出资的期限一般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的,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股东的缴纳出资期限,依照一般的习惯,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到达二十年的,也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但是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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